山东省立第三医院实验动物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10-28 10:20: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实验动物相关法规,加强医院实验动物管理,促进实验动物资源的有效利用,结合我院实验动物中心日常维护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人员

        第二条 为使用实验动物中心设施的本院职工、研究人员、各类学生以及院外科研合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收费依据:实验动物中心内空气净化过滤系统及空调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的经消毒的动物饲料、清洁饮用水、垫料和笼具;提供进入屏障系统人员的隔离服装手套等用品;各类用具和环境设施的定期消毒。

        第四条 屏障环境场地使用及动物管理、人员出入、仪器使用等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




        第五条 医院的科研项目,场地使用及动物管理费(小鼠/大鼠)、人员出入实验室费用及仪器使用费等按照收费标准的1/2收取。

与医院订立科研项目合作协议的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其场地使用及动物管理费、人员出入实验室费用、仪器使用费等按照收费标准的4/5收取。

        第六条 糖尿病鼠、免疫缺陷鼠等具有特殊饲养要求的动物,其场地使用及动物管理费按相应收费标准的1.5倍收费,自行饲养时按正常标准执行。

        第七条 实验动物数量≥200只,且场地使用时间持续6个月及以上时,按照相应收费标准的4/5收费。

        第八条 实验动物群养时,严格执行《GB 14925-2010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中规定的各类动物居所空间标准,且大、小鼠出生4周时必须进行离乳分笼。

        第九条 若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和/或受周边市场变化的影响较大,经我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审定,报财务部、审计部备案,可对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未纳入的其它相关项目收费标准,实验动物中心可与用户协商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第三章 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 使用课题经费支付的院内用户,在实验动物中心依据其场地使用时间和收费标准计算出相应费用并登记其经费编号以后,在相关课题经费中“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额度内据实结算,在财务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提交报销申请。

        第十二条 不适用于前款使用课题经费支付方式的院内、院外用户或者使用课题经费支付的院内用户超出课题经费中“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额度的部分,在实验动物中心依据其场地使用时间和收费标准计算出相应费用以后,在动物实验开展前一周内按照财务部要求,选择线上缴费、对公转账、到财务部现场缴费等多种方式缴足费用至医院账户。

        第十三条 用户需求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实验动物中心申报,如涉及增加费用时应按照财务部、科研部要求及时调整经费预算或补缴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动物中心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